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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4

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管理机制,深化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社团工作实际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坚持“积极支持、主动引导、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将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院整体工作。全学院各单位要关心、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扩大学生社团的覆盖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规注册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条例及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除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外,学院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群众性组织),均应当按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管理。校外企业、社会机构的代表机构和未在我院依规注册的学生群体,不属于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按照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善用网络技术与新媒体,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

(二)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第二课堂”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机制

第六条 我院学生社团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学院社团部受学院委委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学院社团部审查同意,报学院团委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审批及备案工作;

(二)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指导及监管工作;

(三)负责学生社团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四)负责学生社团及其骨干的综合评定、表彰处分工作;

(五)负责学生社团的服务、管理、引导、监督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当是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党员,具有较强的育人意识,师德师风高尚,关心爱护学生;

(二)指导教师应当具备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能力,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活动进行可行性认证和安全性把控;

(三)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社团根据社团宗旨和章程聘请指导教师,并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报批及登记注册手续,指导教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四)学院团委工作人员一般不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需要,可聘请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拟聘请的顾问人选在获得指导教师、社团部同意后,报学院(系)党委审批。如拟聘请的顾问非学校在岗或离退休教职员工的,还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了解并遵守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生社团制订、修改社团章程及相关制度;

(三)了解学生社团内部动态,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进行初审;

(四)指导学生社团按期规范换届,并协助学院团委选拔、培养学生社团骨干;

(五)监督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账目;

(六)审核学生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七)推荐学生社团及其骨干参与评奖评优;

(八)参与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九)对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本条例提及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应当于每年学生社团年审时注册登记。如在聘期内指导教师因故无法担任指导工作,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应当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十三条 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3个学生社团(含校、院两级学生社团)。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社团负责人应当思想过硬、作风正派、成绩优良、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不得与校内其他学生社团名称混同。名称应当为“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XXX 协会/俱乐部/社”或“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XXX协会/俱乐部/社(学生)”。学生社团名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应当一并申请;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学生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学生社团的印章管理制度;

7.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学生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10.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我院学生社团仅面向本学院(系)学生招募成员和开展活动。社团成员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七)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学院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社团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之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学院社团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学生社团成立实行试运行制度,试运行期限为1 年。如作出不予批准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决定,两个月内学生不得就同一学生社团成立事项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学院、系(分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部批准。原则上不得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特殊情况需进行跨校交流活动的,须经学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新媒体运营,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及新媒体运营内容发布必须由学院社团部审查通过。社团部有权对违法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及网络公众号进行整改与停刊。

第二十三条 学院社团部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学生社团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并集中公告审核情况。对处在试运行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不进行年审,但应当审查其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的9 至10 月。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社团规模、学生社团会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学院社团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1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连续 3 年审查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学院社团部可对其延长1 年的审核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报社团部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应当对其予以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活动范围、内容与其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已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四)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因分立、合并导致原有学生社团终止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实际会员人数长期不足15 人的;

(八)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九)收到大量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十)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按照章程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制定成员招募及退出制度,不得随意调整成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招募新成员(以下简称“招新”)。招新时间为一年两次,分别为春、 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由学院社团部统筹安排,履行一定的程序完成招新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新会员名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为社团建设提出批评与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及更换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

(二)审议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解散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应当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同级团委批准后产生,在学生社团全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管理学生社团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召开会员大会,更换学生社团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换届时间由学院社团部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含3 人)的,可成立功能型党组织,须报负责管理的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中成立的功能型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推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一般应由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功能型党组织要发挥好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参与社团管理、团结动员学生、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功能型党组织不具备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选举党代表等功能,其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功能型党组织的活动,党费交纳和党内统计年报均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中,凡是有共青团员3 人以上(含3 人)的,可成立社团团支部,报学院团委批准。社团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应由主席团(理事会、责任小组)中的共青团员、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担任。社团团支部要发挥好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可以团支部的名义参与各级团内评优。社团团支部不具备发展团员、收缴团费、接转团组织关系、推优入党等功能,团费交纳和团内统计均在团员正式团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进行。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在所属学生社团类别范围内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涉及宗教内容,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社团中文名称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当提前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递交申请报告,并向社团部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2 个及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的,由牵头的学生社团办理报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活动的,应当先报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如受邀者为国(境)外人士,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前,还应当报学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学生社团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的,应当先报学院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并做好安全工作方案(预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举办或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前向社团部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带队。

第四十五条 学院团委应当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要注重培养学生社团会员的网络文明素养,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团委应当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并未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的学生群体,不得冠以“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云师大体育学院”“YNNU”等字样及校徽、校训等代表学校、学院的标识,也不得以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发布信息或开展活动,学院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发布声明。若假冒学院或学生社团的名义或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门及学院团委进行劝止和批评教育;劝止无效或已产生恶劣影响的,由学生工作部门对参与学生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印章、旗帜、宣传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用于社团工作,但应遵循下列要求,并报社团部批准备案:

(一)社团刻制印章应事先向学院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印章的目的、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小样以及印章的管理办法),经学院社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

(二)社团印章所刊图案不得含有五角星、团徽、党徽等图案,社团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团在社团部正式注册的名称;

(三)社团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社团内部事务。社团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必须经社团部审批通过;

(四)社团应规范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荣誉证书上加盖印章,由他人随便填写;

(五)社团印章应有社团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专门保管,如因印章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学院团委将对保管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六)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时,应到社团部交回原印章,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七)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部负责收缴和销毁其印章;

(八)如社团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向社团部报告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使用旗帜、文化产品等,应遵循下列要求,并报社团部批准备案。

(一)社团制作旗帜应事先向学院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旗帜的内容和样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二)社团的旗帜时,做到专人保管,如因旗帜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社团部将对相关社团和旗帜使用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三)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制作旗帜时,应到社团部交回原旗帜,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新的旗帜;

(四)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部负责收缴和销毁其旗帜;

(五)如社团发现旗帜丢失,应及时向社团部报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制作旗帜。

第五十条 社团的对外宣传

(一)社团在开展对外宣传活动时(如印制各种证件和名片、制作宣传品、联络校外单位、接受媒体采访等),必须使用社团在学院团委正式注册的名称进行完整描述,不得盗用学院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团联系校外单位应事先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社团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应事先经社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应当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实行统一管理。社团通过会费交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同级团委审核后公示,并写入学生社团章程。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国(境)外资金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团委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团委根据社团数量向学院申报预算,学院根据预算情况划拨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院应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学生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其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当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社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体育学院团委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