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歌曲,是民族精神的象征。维护国旗、国歌的尊严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学校通过举行升(降)国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为了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热情;激励学生不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立志成才;培养学生为国争光,为国旗添色的崇高品质。为了确保升(降)国旗的规范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规范升(降)国旗仪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条 严格保证升(降)国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升(降)国旗。学校凡举行重大活动及节庆日应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三条 严格遵守升(降)国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到旗杆的顶端;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在升(降)国旗过程中,升(降)国旗的时间与国歌奏唱速度相符合,同时注意国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地。”
第四条 保证国旗整洁。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焚烧、毁损、涂画、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不得污损国旗台及升旗设施,不得攀越旗杆,违者除责令修复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严格降半旗仪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纪念日和重要人物逝世时应当挂半旗。”具体降半旗的日期和场所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八条 参加升(降)国旗仪式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指定专门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带队,组织学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升(降)仪式。
第九条 凡通知参加升(降)国旗仪式者,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到所在院(系)党委(总支)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否则按缺席论处并在个人综合素质测评中扣分。
第十条 凡参加升(降)国旗仪式者必须服从安排,遵守纪律,不得高声喧哗,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升(降)国旗仪式者必须注重着装仪表,不得身穿背心、短裤和拖鞋入场;立正脱帽致敬,行注目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举行升(降)国旗仪式中,严禁穿越升(降)国旗会场或干扰升(降)国旗仪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偷窃悬挂中的国旗,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发现国旗自行脱落,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交回国旗,不得私自藏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成立国旗班,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升(降)国旗督察队,隶属国旗班,负责督察升(降)国旗仪式中的违纪或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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