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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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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宿舍真正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宿舍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优良舍风、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管理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实现育人目标。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所有学生宿舍(公寓),本校的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学生宿舍的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申请在校住宿和退宿的权利;

(二)享有参与学生宿舍各种评优活动的权利;

(三)对宿舍(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享有监督、建议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云南师范大学宿舍管理规定的义务;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的义务。

  第三章   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宿舍入住、退宿、调整以及假期留校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入住学生新学年开学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全校宿舍资源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学校的要求统一调配、安排和管理。

(一)新生入校前,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按学生人数将宿舍床位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学生情况进行安排。新生办理住宿手续时,持学院开据的住宿凭条到所安排的宿舍(公寓)楼值班室领取钥匙入住。

(二)学生住宿确定后,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住宿的,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辅导员认可并签字盖章,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住宿资源进行审核、调整。若涉及费用变动的,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补退费手续,再到所住宿舍楼值班室更换钥匙。

(三)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房间住宿。入住时,与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签订入住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四)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擅自调换、私占、出租床位,违者取消住宿资格。

(五)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在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进行调整与合并时,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六)学生宿舍若需要进行硬件设施修缮时,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可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服从安排。

(七)外住学生回校住宿要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开据相关证明后到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宿。

第八条  每学年对宿舍的调整计划需在61日至30日完成。为便于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对新生入学住宿作统一计划和安排,被调宿舍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放假回家之前搬至新学年要住的宿舍。

第九条  不住校的同学参照《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外出住宿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住宿的新生,须在9月份内办理完外出住宿手续;在新学年不住宿的其他年级学生,须在61日—630日内办理完外出住宿手续。

第十条  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终止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一)持离校清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时,应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验收房间及家具物品,主动缴清水电费、交还借用物品和钥匙。所使用的家具、门窗、钥匙、下水管道、饮水机、电话等,经宿舍管理人员检查无遗失和破损后签字盖章。

(二)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宿舍(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故意损坏宿舍(公寓)的设施,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的,学校不提供夫妻住宿。

第二节   宿舍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防止宿舍内恶性案件的发生。

(一)个人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余钱及时储蓄;离开宿舍和晚上睡觉时须关锁好门窗。若发现宿舍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值班室、保卫处及相关部门。

(二)发现盗情、险情或其他案情及可疑人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处理,见义勇为、提供线索、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遇火险时,住宿学生应根据情况取用消防器材,组织同学扑灭或及时拨打“119”,切忌惊慌失措、乱跑乱撞或跳楼逃生。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搬动、拆卸或破坏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及其他硬件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须注意用电安全。

(一)严禁学生在楼道及宿舍内私拉乱接网线、电线、开关、插座。          

(二)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设备(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微波炉、电熨斗、电炒锅、电砂锅、电饭煲、电热水壶、电热杯、取暖器、暖手器、电热暖手炉、电夹板、电吹风及其他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

(三)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学院、研究生处、学生处、保卫处等)人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清除,予以没收,并向学生发放违规通知书,同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给予违纪学生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光源照明;严禁卧床吸烟;严禁将未灭的烟蒂扔到有可燃物、易燃物的地方;严禁在宿舍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和煤炭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楼宇过道、走廊和宿舍焚烧纸张、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藏放管制铁管、刀具及枪支等违禁器械。

第十九条  学生要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宿舍内吸食、贩卖、隐匿或持有毒品;严禁在宿舍楼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参与非法集会;严禁在宿舍楼内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宿舍楼内的盗窃活动,严禁不明身份的人或推销人员进入宿舍,一经查获,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医疗部门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按云南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宿舍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维护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注意室内外环境卫生,共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住宿费。不能如期交费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暂缓交费手续;无故不交纳住宿费又未办理暂缓交费手续者,学院应不予注册,并不得参与学生宿舍达标评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讲究宿舍文明,不得无理取闹;不得随地吐痰、倒剩饭菜、泼水、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物品,若因乱扔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要承担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不得在宿舍(公寓)大厅内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摆、乱放杂物,确有需要临时摆放,须征得宿舍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摆放。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门卫制度。

(一)开灯时间上午6:30;熄灯时间为周一至周四、周日为23:30,周五和周六为24:00

(二)开关大门时间,开门时间:6:20;关门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23:30,周五、周六:24:00

(三)宿舍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须向值班员说明情况,并出示学生证或一卡通,征得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会客制度。非本幢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进入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由被访者带入,并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周一至周五16:3020:00;周六、周日90021:00)内离开。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备,不得随意移动、丢失或损坏(自然损坏除外)学生宿舍设备,违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物和墙上乱涂乱画,不得在宿舍楼内外张贴广告、海报等;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推销或其他经营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不得在宿舍楼内打架、斗殴、猜拳、酗酒。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踢球、拍球、滑冰等影响他人的活动,违者没收活动用具;不得在宿舍楼内嬉戏打闹、高声喧哗;午休及熄灯后宿舍内不得有打电话、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违者报学生工作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自换门锁,配钥匙、转借钥匙。宿舍钥匙丢失要及时向本幢值班工作人员报告,若因转借钥匙或丢失钥匙未及时上报换锁导致宿舍失窃,由转借钥匙者或遗失钥匙者承担本宿舍全部损失。

第三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宿舍值班室一律不外借宿舍备用钥匙。若必须要借值班制备用钥匙时,要凭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经值班老师核对属实后方可登记借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内存放酒瓶、饮料瓶等各种杂乱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宿舍楼道内、楼梯口、消防通道等地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楼道、窗户外及其他公共场所(指定的除外)晾晒衣服;不得站、坐在窗口与别人攀谈、闲聊或从窗口出入,不得攀爬宿舍及屋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习惯。根据省发改委的规定住公寓的学生由学校每人每月免费提供一定额度的水和电,超额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学生须按时交纳水电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尊重宿舍管理人员,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宿舍管理人员,违者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保卫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恶意拨打“119”、“110”、“120”、“122”等特种服务电话。

第四节   假期留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时离校度假,确因学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留宿者,由本人在放假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辅导员签字盖章后交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十九条  假期留校学生除遵守平时的宿舍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假期留宿学生必须配合宿舍管理老师的管理,服从宿舍管理老师的安排。

(二)留宿学生采取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每间宿舍须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住宿。

(三)假期不住宿的房间由各校区管理人员张贴封条。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进入。

(四)学生留宿期间,每天在宿舍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名考勤。若不主动考勤的学生,所住房间当晚不予供电;连续两天不考勤者,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就上报学院和保卫处。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条  全校创建和谐校园,文明宿舍,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达标规定》进行宿舍评比。

(二)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三)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的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明令禁止的有关条款者,将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给予全体宿舍成员相应处分,同时不得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奖学金、助困金的评定,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毕业生等)的评选。

(二)所在班级、党团支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除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校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管理规定类似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span style=""line-heigh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