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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5

"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安全、健康的成长,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第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按照“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警惕,全面布置,各负其责,逐项落实,齐心协力,确保安全稳定”的工作方针,做到思想不麻痹,工作不松懈,努力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依法办事、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二、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学院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学校统筹监察、有关部门管理、学院具体负责、学生组织监督、学生遵章守纪”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体制。

“学校统筹监察”,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全面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有关部门管理”,即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学生宿舍、公寓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由校团委负责,其它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部门对本部门学生安全工作负责。

“学院具体负责”,即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对本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

“学生组织监督”,学生监督是学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学校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要发动广大同学对学校的学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在学校、学院学生会组织下成立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在班级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具体负责,学生组织代表有权对学校提出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有权对危及安全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指控和举报。

“学生遵章守纪”,即学生要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建立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教育活动是否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学生遵守安全规定的具体情况等。学校要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制定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对学生住宿地、学习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要进行三次(开学、期中、期末)。后勤集团每学期要对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实验楼、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场所的线路等进行检修,对学生宿舍、公寓、食堂的安全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安全检查工作要同安全评价、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力求检查工作出成效。

()要建立学生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理应急反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都要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工作处置预案和学生安全工作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对可能出现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的事态、言论和动向,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问题发生前,立足防范;问题发生后,要做到迅速判明性质,果断处置。要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制度和善后工作制度,畅通信息传递通道,建立信息反馈队伍,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班级学生安全委员,要对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险情及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尽可能减少损失。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各项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安全教育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抓好预防工作。要着重对学生进行以“九防”为主的安全教育,即①防火;②防盗;③防诈骗和暴力刑事案件;④防食物中毒;⑤防生产实习和实验室的安全事故;⑥防传染病;⑦防运动损伤;⑧防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事故;⑨防学生因心理障碍引起的自杀和对他人的伤害行为。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2.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专业教育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学院每学期开学和期末放假前,都要以班级为单位举行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中,各部门、各学院都要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和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专业学习、教学实习、课外活动和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都要对学生适时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放长假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同时,各部门、各学院还要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及有关规律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长期坚持,常抓不懈,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通过学习和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价值观。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生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月”、安全主题班会、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赛、安全健康征文、安全专题讲座等活动,采用广播、电视、展览、演习、报刊、网络、小册子、自护训练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园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4.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为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和问题,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安全管理

1.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要抓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实到班级,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下宿舍、下班级,了解学生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要充分发挥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班级学生安全委员的作用。

2.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3.学生在校内正常起居、生活、学习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周日至周四晚上11:30 时前,要按时回到宿舍;周五、周六和其他节假日要在晚上12:00 前回到所住宿舍。对不请假擅自离校、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学生,要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对晚归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通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实习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审批程序按教务处《云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对在正常学习时间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夜不归宿的学生,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外,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与家长取得联系,及时处理。

5.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外出住宿管理的规定》办理。

学生在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建立在外住宿学生档案,与外住学生家长联系,并到住地实地察看。外住学生要建立报告制度,按规定定期向班主任和学院报告。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按照学校有规定处理。

6.校内各单位凡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看守场所的,双方要明确各自安全管理的责任,聘用单位要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单位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班主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7.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包括校内、校外的所有活动),要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学生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包括校内、校外的所有活动)的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并要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预案,按学校规定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8.学生在节假日、双休日,由学校集体组织郊游、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手续:

(1)首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的原因、参加人数、所去地点、往返时间等情况,呈报班主任和所在学院审批,由学院报学生处备案。

(2)凡由学院组织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学院要指定班主任或一名教师带队,并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学生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返校。

(3)如在外出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要组织学生全力抢救,并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努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在节假日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学生不得擅自自行组织春游、集体外出等活动,学生在自行相约、自发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9.凡在校园内发现火灾、偷盗、打架、交通事故等危害人身安全和有损公共、个人财物的事故者,要及时向班主任、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因知情不报而造成更大损害者,要追究知情者的相应责任。

10.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11.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12.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13.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在实验室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在专业实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5)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14.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3)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并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4)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5)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入大额现金;

(7)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15.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云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16.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待遇。

17.出现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18.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事故责任、处理程序、赔偿等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1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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