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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08

"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2005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3.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不听劝阻者;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毕业当年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位置(包括双方);

2.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偷换答卷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抄袭资料者;

4.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5.参与团伙作弊者;

6.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7.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8.经过认定其它形式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情节严重者;

2、团伙作弊主要组织者;

3、第二次作弊者;

4、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漫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考生作弊,由作弊考生签字认可(写出检查认识)或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认定作弊事实后,学校授权所在学院组织三人小组对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

五、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的科目,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交学费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通过,计为有效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六、凡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根据实际表现写出专项材料鉴定,经学院研究同意,认为该生受到处分后品德、学业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者,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教务处审查,最后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记录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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