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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的实施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行为表现和德育评价体系。将德育的内容和环节学分化,将德育的过程和成果成绩化,把德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结合起来,把学生在理论学习、实践活动、行为规范和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统一的德育学分中,融德育内容、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按照思想、政治、品德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对于规范学生言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引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创建文明、健康、和谐校园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德育学分的实施以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考评,德育学分是评优奖助、党组织发展、毕业升学及其它方面的必要依据。德育学分考评坚持实事求是、教育性、导向性原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力求以评促教,以教促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云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纪法规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文明礼仪素质、实践能力素质五个方面。
第六条 德育学分总计2学分,分布在4学年,每学期0.25学分,分8学期完成。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基础分满分为60分,按思想品德表现加分扣分,并实行学分绩点制,确定学生思想品德操行的差异。绩点规定如下:
成绩 |
90以上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60以下 |
绩点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达到60分以上即获得本学期0.25学分,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学期学分,需参加重修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的德育学分以0分计:
(一)违反《云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记过以下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含学术道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
(三)参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政治集会、游行者;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第三章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细则
第十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基础分满分60分,分以下五个方面由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
(一)思想道德素质: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和思想品德课;(0-12分)
(二)法纪法规素质:有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为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诚信考试;按时缴纳学费;(0-12分)
(三)身心健康素质: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素质好,心理适应能力强,乐观向上,豁达开朗,身心健康,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有团队合作精神;(0-12分)
(四)文明礼仪素质:讲文明、讲礼貌,行为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追求高消费;(0-12分)
(五)实践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乐意为同学服务,工作卓有成效,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有正确的劳动观念,能搞好寝室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0-12分)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加分部分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并积极进取者,加1分;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2分;成为中共党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加3分;
(二)自觉维护社会、校园安全稳定,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上访,加1分;
(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花草树木,节约水、电、粮食,加1分;
(四)取得各类各级(以德育类为基础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与专业技能相关的除外),获奖学生可以在该学期内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加分:
1.取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加30分(励志奖学金加15分);
2.取得省级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加20分(励志奖学金加10分);
3.取得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校长奖学金、西南联大奖学金、朱德祥奖学金、明德奖学金、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各类奖学金等),每次加10分;其它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创新能力奖等单项奖),每次加3分;
4.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每次加3分;
5.因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5分。
(五)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每次加1分;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每次加1.5分;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每次加2分;
(六)经常性参加义工、义务支教活动、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视表现情况,加1-5分;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1分,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院级优秀加2分,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校级优秀加3分;
(八)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5-10分;参与学校、学院相关部门工作,担任学生助理等职务的,由所属管理部门提供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4-8分;
(九)参加各级学生社团的(每学期限一次),由社团所属管理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1-2分;
(十)学生创作的作品或成果(科技竞赛、科研训练项目、科研论文等)在正式刊物发表者,核心刊物加20分/篇,一般刊物加10分/篇;在校、院级非正式刊物发表的分别加3分/篇、2分/篇;
(十一)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文体比赛获奖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3分、6分、10分、20分;
(十二)每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者,上课率100%,加3分;
(十三)积极参加各种讲座及学术交流等活动,加1分;
(十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校园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宿舍人际关系和谐,加1分;优秀宿舍获得者加3分;最佳宿舍获得者加5分;
(十五)无偿献血(含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等)每次加10分;
(十六)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捐助等,加1-3分;
(十七)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举报、揭发、劝阻违纪现象(行为)者,经查证核实,每次加2分;
(十八)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凭相关证明每次加5-10分;
(十九)集体受到表彰者,成员按参与贡献程度酌情加分;
(二十)同一奖项或表彰加分取最高,不可累加;
(二十一)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扣分部分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相应处分的,每次通报批评扣10分、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
(二)违反《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查处,视情节每次扣 5-20分;
(三)有下列行为,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每人每次按以下标准扣分:
1.上课有迟到早退行为扣2分,有无故旷课行为扣5分;
2.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大声喧哗、影响别人听课等行为),每次扣5分;
3.外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扣5分;
4.节假日、寒暑假收假未按时返校,因故请假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病历等)扣3分,未请假扣6分;不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扣10分;
5.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正当理由晚归扣5分、夜不归宿扣10分;
6.私拉电线、网线,乱接电源插座,违规使用电器等,扣10分;
7.宿舍检查评分低于60分,扣5分;宿舍脏、乱、差,扣5分;不合格宿舍扣10分;
8.酗酒滋事、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校园秩序行为,扣10分;
9.私藏管制刀具、尖锐利器、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扣10分;
10.包庇隐瞒他人违纪,扣10分;
11.考试违纪未达到纪律处分,扣10分;
12.有抄袭等不端行为未达纪律处分,扣10分;
13.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扣10分,恶意欠交学费扣20分;
14.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扣10分;
15.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不履行应尽义务,视情况扣5-10分;
(四)由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政治、文体、劳动、公益、班会、团日活动等),无故不到或早退者,学校集体活动每次扣3分、学院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班级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每次扣5分;
(五)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扣10分;
(六)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span style=""line-h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