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基础分满分60分,分以下五个方面由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
1.思想道德素质: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和思想品德课;(0-12分)
2.法纪法规素质:有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为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诚信考试;按时缴纳学费;(0-12分)
3.身心健康素质: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素质好,心理适应能力强,乐观向上,豁达开朗,身心健康,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有团队合作精神;(0-12分)
4.文明礼仪素质:讲文明、讲礼貌,行为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追求高消费;(0-12分)
5.实践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乐意为同学服务,工作卓有成效,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有正确的劳动观念,能搞好寝室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0-12分)
注:基础分应结合每名同学一学期来五个方面的总体表现,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具体评议办法由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操作中要体现每名同学的差异,表现最好的同学可以获得60分,其他同学依次递减。不能简单地给每名同学60分。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加分部分
1.政治上要求进步,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积极进取者,加1分;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2分;成为中共党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加3分;
注:请记录递交申请书或获得结业证书时间等信息,学期结束综合评定后加分,本项一学期最高3分。
2.自觉维护社会、校园安全稳定,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上访,加1分;
注:如发生打架斗殴,参与了有关非法活动的不得加分。每学期综合评定后才加分。本项一学期最高1分。
3.爱护公共财物,保护花草树木,节约水、电、粮食,加1分;
注:有意损坏公共设施,踩踏采摘花草树木,及其他浪费行为的不得加分。每学期综合评定后才加分,本项一学期最高1分。
4.取得各类各级(以德育类为基础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与专业技能相关的除外),获奖学生可以在该学期内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加分:(按获奖证书颁发时间登记,一学期获得多个奖项,可累计加分。各类单项竞赛活动获奖的,不得在此项加分)
(1)取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加30分(励志奖学金加15分);
注:获得国家奖学金、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加30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加15分。
(2)取得省级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加20分(励志奖学金加10分);
注: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省级优秀共青团干部加20分;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级先进毕业生加10分。
(3)取得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校长奖学金、西南联大奖学金、朱德祥奖学金、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各类奖学金等),每次加10分;其它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创新能力等单项奖),每次加3分;
注:获得校长奖学金、西南联大奖学金、朱德祥奖学金、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大学生、及各类奖学金每次加10分;获得创新能力奖、品德素质奖、专业素质奖、实践能力奖、职业技能奖每次加3分。
(4)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每次加3分;
注:获得院级(以德育类为基础的)荣誉称号,如:院级奖学金、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团优干等荣誉称号每次加3分。
(5)因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5分。
注:因在德育类方面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级表扬的,根据情况酌情加分。
5.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每次加1分;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每次加1.5分;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每次加2分;
注:集体活动限于集体统一组织的活动,而非个人单独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班集体活动包括主题班会、专题教育、主题团日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义务公益劳动等;学院集体活动包括班集体统一组织参加学院的学术讲座、公益讲座、安全讲座、文艺晚会等;学校集体活动包括班集体统一组织参加学校的各种大型活动等。请按周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学期末汇总统分。
6.经常性参加义工、义务支教活动、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视表现情况,加1-5分;
注:该项加分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视贡献程度酌情加分。请按周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5分。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加1分,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院级优秀者加2分,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校级优秀者加3分;
注: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发组织或参加的其他实践活动不在此列。本项最高3分。
8.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5-10分;参与学校、学院相关部门工作,担任学生助理等职务的,由所属管理部门提供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4-8分;
注:记录每周工作情况,期末综合评议后加分。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取最高项加分,不得累计加分。本项最高10分。
9.参加各级学生社团的(每学期限一次),由社团所属管理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材料,每学期视情况加1-2分;
注:记录每周参加的社团活动,详细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期末综合评议加分。本项最高2分。
10.学生创作的作品或成果(科技竞赛、科研训练项目、科研论文等)在正式刊物发表者,核心刊物加20分/篇,一般刊物加10分/篇;在校、院级非正式刊物发表的分别加3分/篇、2分/篇;
注:如有多名作者,分数根据作者排名顺序依次减半,假如在核心刊物的一篇文章有四名作者,则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作者加5分、第四作者加2.5分,以此类推。
11.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文体比赛获奖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3分、6分、10分、20分;
注:仅限于竞赛类获奖加分,职业技能证书(如四六级证书、驾照、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能作为加分项。
12.每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者,上课率100%,加3分;
注:凡有迟到、早退、旷课的同学不得加分。本项最高3分,最低0分,无1分和2分。每学期综合评定后计分。
13.积极参加各种讲座及学术交流等活动,加1分;
注:每学期自愿参加3次以上的讲座及相关活动的,方可获得加分。记录每次参加活动的详细信息,学期综合评定后计分。本项最高1分。
1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校园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和谐,加1分;优秀宿舍获得者加3分;最佳宿舍获得者加5分;
注:一学期宿舍评比结束,获得相应奖励的宿舍,每名成员均可获得加分。本项最高5分。
15.无偿献血(含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等)每次加10分;
注:无偿献血按一学期献血次数进行加分,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按申请确定为志愿者所在的学期进行加分,其他学期不得重复加分。
16.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捐助等,加1-3分;
注:请按周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3分。
17.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举报、揭发、劝阻违纪现象(行为)者,经查证核实,每次加2分;
注:请按周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2分。
18.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凭相关证明每次加5-10分;
注:请按周详细记录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期末评议加分。本项最高10分。
19.集体受到表彰者,成员按参与贡献程度酌情加分;
注:获国家、省级、校级、院级先进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按照第4点加分,此项加分应体现个人在集体获奖中的贡献大小,集体所得分为N,则班委所得分为N•20%、一般同学所得分为N•10%。
20.同一奖项或表彰加分取最高,不可累加;
21.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制定相应的加分细则,须事前将细则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扣分部分
1.凡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相应处分的,每次通报批评扣10分、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
注:凡违反校纪校规,每次通报批评扣10分;达到相应处分的,每次警告处分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
2.违反《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查处,视情节每次扣 5-20分;
注:凡有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携带藏储违禁用品等行为的均按此项扣分。在宿舍查处相关物品中,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3.有下列行为,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每人每次按以下标准扣分:
(1)上课有迟到早退行为扣2分,有无故旷课行为扣5分;
(2)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大声喧哗、影响别人听课等行为),每次扣5分;
(3)外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扣5分;
注:若外出不按学校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校,经查实按此项扣分。
(4)节假日、寒暑假收假未按时返校,因故请假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病历、证明等)扣3分,未请假扣6分;不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扣10分;
(5)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正当理由晚归扣5分、夜不归宿扣10分;
(6)私拉电线、网线,乱接电源插座,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7)宿舍检查评分低于60分,扣5分;宿舍脏、乱、差,扣5分;不合格宿舍扣10分;
注:宿舍脏、乱、差,不自觉履行宿舍管理秩序相关规定,被查出、检举者按此项扣分。
(8)酗酒滋事、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9)私藏管制刀具、尖锐利器、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扣10分;
注:在宿舍查处,查证系当事人所为的,按当事人扣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宿舍全体成员都按此标准进行扣分。
(10)包庇隐瞒他人违纪,扣10分;
(11)考试违纪未达到纪律处分,扣10分;
(12)有抄袭等不端行为未达纪律处分,扣10分;
(13)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扣10分,恶意欠交学费扣20分;
(14)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扣10分;
(15)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不履行应尽义务,视情况扣5-10分;
4.由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政治、文体、劳动、公益、班会、团日活动等),无故不到或早退者,学校集体活动每次扣3分、学院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班级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每次扣5分;
注:由学院、班级严格把关,并注意平时痕迹材料保管。
5.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每次扣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6.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7.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及格者,每次扣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8.其它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2-10分;
注:有则记录,学期综合评定后扣分。
9.同一扣分项目按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10.未尽事宜,各学院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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