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日常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班级日常 - 正文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协议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在管理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学生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甲方)代表学校与学生­­­ (乙方)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  权利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培养和教育.

(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三)有权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和学生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四)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相应的危险;

(三)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四)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做好学生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六)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五条  因学校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负责;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含野外实习)及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造成伤害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安全提示

第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登录云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b.ynnu.edu.cn)查询录取信息,确认通知书真伪并核对相关信息,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录取通知书行骗。

第十四条  新生到校后应主动了解学院、宿舍的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家长,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学院报告,紧急情况可直接与学校保卫处联系(保卫处值班电话:呈贡主校区0871-65911110,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0871-65519136)。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途中应妥善保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对陌生人保持警惕,以防被骗、被抢等不法侵害;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泄露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防止不法分子诈骗家长。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到江河、水库、坝塘等水域游泳,严禁酗酒、赌博、浏览淫秽网页。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消防安全违禁电器,严禁乱拉电线和使用明火。停电或离开寝室时应切断电源或拔掉电器插头以防火灾。

第十七条  新生到校后应及时了解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要擅自外出、夜不归校。外出时最好结伴同行,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学生报到之日起生效,至学生毕业之日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学院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甲方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签章,乙方满18周岁由学生本人签章(字),未满18周岁,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