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切实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一项重大政策。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业务服务,确保我校贫困生、特困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国办发(1999)58号、(2000)6号、国内发明电(2000)27号、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1、申请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须属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借款人经济困难(月收入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需要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
(3)借款人须学习认真努力,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2、贷款程序
(1)一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入学当年11月至次年5月。
(2)有贷款资格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后报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的学生须向银行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所在地两级政府部门签章的贫困证明,填写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由贷款银行受理审批供款人的借款申请。
(4)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款的,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3、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1)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且每学年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艺术专业每学年最高可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人民币10000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实际期限按借款人在校就读年限加毕业后最长不超过六年的标准核定。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得率执行。
4、还款方式
(1)贷款毕业生毕业前有能力一次还清需带个人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
(2)贷款毕业生没有能力一次还清的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生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补充协议并提供本人还款帐户,实行按月分期本息等额还款。
(3)分期还款的贷款学生毕业后在当年9月1日前须偿还第一笔,之后每月1日偿还当月额度,每月还款额度约为贷款总额的3%。
(4)贷款利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开始计付利息时间为当年9月1日。
(5)贷款学生的还款帐户由本人提供,以便每月偿还贷款。
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违纪、违约处罚细则
(1)本着有贷必还的原则,借款的学生须在相应的时间内,按银行要求还息,并应按还款计划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金;否则按银行方面的违约规定处罚,学校将配合银行做相应处理。
(2)凡借款学生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或贷款银行所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思想状况以及一切相关证件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贷款资格,已贷款数将连本带息限期清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学籍变动(含开除、退学、出国),按银行方面的规定处理。
(4)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如购买手机、做生意等,一经发现,除归还贷款本息,取消贷款资格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凡借款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挠贷款银行和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贷款使用情况,学生学习、生活、在校表现以及经济收入等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
(6)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补考(不及格)或留级;生活散漫,有挥霍浪费或赌博等不良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贷款资格。
(7)凡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上学年学习、生活总结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经学院初审后附学院意见上报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提交者,视为不能履行信用,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将终止或取消贷款资格。
(8)其他未述及的违纪、违约行为,确应处理者,比照本条例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学校其他条例或规定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