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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贫困生专项助困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完善贫困生专项助困经费使用管理机制的要求,促进云南师范大学贫困生专项助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 [2004]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每年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提取10%作为学校专项助困基金。我校贫困生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党和政府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云南师范大学贫困生专项助困经费用于:校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鼓励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经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机动金等六个方面。凡符合相应评选条件的云南师范大学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贫困学生,均可申请相应的奖助学金。

一、云南师范大学校级助困奖学金

(一)等级设置

校级助困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单项奖。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元;单项奖每生每年400元。

(二)评选时间

校级助困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1月进行。

(三)评选条件

我校贫困生档案在册学生中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本、专科优秀贫困生;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0%(新生参考高考成绩),学年专业主干课重修不超过2门。

(四)评选程序

符合评选条件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班级结合该生现实表现及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评选对象并提交学院审查,经学院审查且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监督和管理

校级助困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校级助困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严禁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定期向班级、学院汇报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应追回当年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勤工助学补助

为了帮助贫困生减轻经济负担,缓解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压力,学校、学院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勤工补助。旨在通过勤工助学的方式培养贫困生克服困难、自强不息、勇于拼搏、战胜自己的顽强意志和优良品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勤工助学补助等级、标准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标准依据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量确定,大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每生每月150元,二等为每生每月120元,三等为每生每月100元。

(二)勤工助学类别

1、学生助理

(1)助管:协助、参与管理工作

(2)助教:协助、参与教学工作

(3)助研:协助、参与科研工作

2、校各部门用工(业务助理、保洁员等。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

3、假期勤工助学实践活动

(1)到边疆地区支教帮困或开展公益活动;

(2)为部分学校教师或函授学员的孩子做温馨家教;

(3)为部分昆明市下岗职工及民工子女做温馨家教。

4、社会实践活动

(1)学校教职工生活区和学生生活区环境卫生维护;

(2)离退休、困难教职工家庭义务劳动、家政服务;

(3)伤痛病残等特殊困难学生爱心慰问;

(4)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

(5)参与社区建设;

(6)义务家教。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品德优良;

2、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俭节约,无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不良消费、使用奢侈品等不良行为;

4、身心健康,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无无故缺课逃课行为,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不得超过二门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前80%;

5、思想积极进取、学习明显进步、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获得院级(含学院)以上奖励者,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四)申请办法

1、符合条件者,本人提交申请,出具真实可信的家庭贫困证明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填写相关表格,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

2、学院进行复核,填写初审意见,进行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安排院级勤工助学岗位或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校级勤工助学岗位;

3、校级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原则上实行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1月进行;院级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原则上实行学期申请和评审,时间由学院自行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监督和管理

1、校院两级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2、获助学生应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文化、文体、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学校、学院贫困生组织或社团的监管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定期向学院汇报本人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3、凡道德品质败坏、学业不良、生活奢侈、工作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并经确认,取消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照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按实际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划拨。

四、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鼓励金

(一)为鼓励贷款学生还款,增强诚信意识,降低违约率,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对还贷好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为:对毕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贫困学生,按其贷款金额的5%进行奖励;

(二)为鼓励学生回报祖国、献身教育,对获贷款的毕业生赴边疆支教者(获省级先进毕业生),按其所贷款金额的10%进行奖励;

(三)其它符合条件、需要予以鼓励的贷款学生。

五、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一)普通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对象

云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学生中,缴纳学费确有困难且积极要求上进、无不良嗜好的烈士子女、孤儿、下岗职工子女、特少民族学生及其他特困学生。其他年级确属特困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的学生。

2、学费减免条件和标准

(1)无亲友及其它资助的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免全部学费;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或父母双方下岗,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家庭收入在低保以下的经济困难学生;特少数民族学生(云办发[2002]19号文件划定的独龙、德昂、基诺、阿昌、普米和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减免60%学费;

(3)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下岗经济困难学生,减免40%学费;

(4)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视具体情况给与适当减免。

3、学费减免程序及要求

(1)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的学生必须出具当地乡(镇)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烈士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2)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对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学校、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和消费水准(特别是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进行监督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需全额补缴减免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补缴已减免的相应费用。

(二)中央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学费减免

1、减免对象

我校获中央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2、减免标准

(1)受助学生第一学年免收全部学费;

(2)受助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上一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3、受助学生的管理

(1)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按云南师范大学助学金受助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2)受助生在校期间出现如下情况,报请上级部门取消或终止资助资格。

①发现不良嗜好、不思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等;

②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

③连续两年有2门以上(含2门)必修课不及格;

④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学生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4、减免程序及要求

受助学生在每学年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时,应对上一学年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上交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各学院须认真填写受助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受助学生学费的减免规定,对受助学生做出学费减免的初审意见,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若无异议,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并在全校张榜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后,报学校进行减免审批。

(四)临时困难补助

因特殊原因发生临时困难的我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期只能享受一次,每次每人300—500元。

1、申请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

2、相关要求

(1)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2)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发扬艰苦奋斗作风,生活勤俭节约,若出现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不良消费、使用奢侈品等不良现象,追回临时困难补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超过3门次、因损坏公物受到处罚、因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违纪等受到处罚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五)遭遇突发事件的学生(或家庭)补助

由于不可预知或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或家庭遭遇重大损失(如重大疾病、意外死亡、伤残、中毒及自然灾害等情况),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学生(或家庭)困难程序,学校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六、其它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用于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

七、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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