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的顺利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学生各类助学金及其他困难补助的依据。
第五条 认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学生个人申报、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学院的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召集班主任、辅导员、团学骨干等相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贫困认定的学生须遵守校纪校规,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努力学习,生活简朴。
第十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
2、残疾;
3、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为低保对象或家在高寒山区的学生;
4、城镇学生父母均为低保对象;
5、双亲务农且父母均为农村低保对象;
6、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7、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2、城镇学生父或母一方失业,且另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3、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以及将资助款用于请客吃饭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者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其它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当年内受到其他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上一学年有三门(次)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不及时反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4、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已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缓缴被批准者或通过绿色通道入学者除外);
5、其它应当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院和班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9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医院证明等),《调查表》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在入学报到时向学院提交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老生如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院提交新的《调查表》和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变,不再提交《调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证明,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班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确定初步意见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初审意见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对学院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完成认定工作。将最终的审核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学生各类助学金及其他困难补助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院和班级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与认定情况不符,经核实后,取消原认定结果,已发放助学金的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贫困认定结果一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申诉: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学院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向校学生处反映;对学生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校监察审计处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