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云师发〔2025〕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类型包括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达到相关条件的还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和最高荣誉学士学位。
(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学位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主修专业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位申请人,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五)参加双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位申请人,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六)参加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位申请人,达到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授予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学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七)在基本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学位申请人,可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1.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2.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3.获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
4.平均成绩≥85分;
5.平均学分绩点≥3.7。
在达到荣誉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平均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及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申请最高荣誉学士学位。
荣誉学士学位和最高荣誉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
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学位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当年,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证书1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位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外语成绩合格。申请学位前,通过外语考试,且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其中,非英语专业外语成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英语(二)》(2026年以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名称为《英语(专升本)》)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免试无效);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认可日语、德语、俄语、法语等语种;
(4)参加过云南师范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外语成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免试无效);
(2)参加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3)参加过云南师范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日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者可免试外语(非英语专业跨英语专业的申报者除外)。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即: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向所在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向云南华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者,不再受理相应申请。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资格,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对审核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通知送达本人。
第九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云南华文学院分别对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云南华文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在校内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云南华文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监管。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得授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学校以正式文件公示其学位证书无效,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学部)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通过学校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如下:
(一)复核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可向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云南华文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复核的部门组织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申请人复核事由中涉及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组织不少于三位同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做出复核处理建议并报送受理复核部门。
(三)受理复核部门对复核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
(四)受理复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回复给复核申请人。
(五)如果复核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有关复核程序,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内容按上位文件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上位文件有关规定改变的,按上位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云南华文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云师大教〔2020〕8号)、《云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云师大综〔2018〕28号)同时废止。